同济大学校园卡管理细则
(2021年修订)
为加强“校园一卡通”系统(以下简称校园卡系统)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实现学校各类校园卡应用、各类人员和单位校园卡办卡和用卡的统一管理和服务,经主管校长批准,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数字校园建设,加强“校园一卡通”(以下简称校园卡)各类应用、各类人员办卡和用卡的统一管理和服务,规范校园卡用户行为,根据《同济大学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校园卡为学校师生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学校的学习、工作及生活提供便利,具有消费、门禁以及各应用部门赋予的其他业务功能。
第二章 职责和权限
第三条信息化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办)负责校园卡系统的规划与建设、系统运行过程中的组织协调等工作。
第四条教育技术与计算中心(以下简称计算中心)负责校园卡系统的日常运行管理和用户服务,全权负责管理校园卡的基础权限,包括有效性权限(开通、关闭、冻结、失效等)、消费权限及学校大门门禁权限。
第五条 财务处负责校园卡持卡人的账户清算、销户和商户结算工作。
第六条 各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相关人员的校园卡申请、审核以及对持卡人的管理。各单位应指定正式工作人员作为校园卡办卡专员(以下简称办卡专员),负责本单位的校园卡办理、延期、销户等卡务事宜,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审核,严格把关。相关单位经学校批准可在有效性权限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设定业务领域功能,并进行日常管理,不得脱离有效性权限管控建设附加应用。
第七条 出现重大公共突发事件时,信息办根据学校要求,将校园卡权限全部关闭。重新开通启用以人事、学工、产业、后勤等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第三章 校园卡分类
第八条 校园卡分为教工卡、学生卡、宝隆卡和协作卡四种,均实行实名制,每人仅限办理一张。
第九条 教工卡适用于本校正式编制类教职工、柔性引进人员、博士后人员、专职科研人员、人才派遣人员等全职在学校工作的教职员工。
第十条 学生卡适用于取得本校正式学籍的各类学生,包括本科生、硕士及博士研究生;取得其他高校正式学籍并获批在本校注册就读的联合培养生、交换生、交流生等。
第十一条 宝隆卡适用于经过学校审核批准的各二级单位聘用人员;在本校进修、培训、挂职锻炼的各类人员;国际、国内交流学者;国际、国内外聘教师等。
第十二条 协作卡适用于经过学校审核批准,和学校有协作协议或接受委托到校工作,需临时使用学校资源的外单位人员。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教工卡数据从人事系统同步获取,其有效期按人事系统提供的信息设置。
第十四条 学生卡数据从相应教学管理系统同步获取,其有效期按教学管理系统提供的信息设置。因办理离校手续需要,有效期可在学制基础上适当延长。
第十五条 宝隆卡、协作卡由各二级单位统一申请、审核和领取,有效期根据持卡人的合同或协议设置,原则上最长为1年。根据合同或协议需申请延期的,由办卡专员通过一卡通综合管理平台申请延期,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
第十六条 宝隆卡、协作卡持有人的人员身份、单位发生变化的,必须重新申办。有效期内如不再使用应立即办理销户。单位办卡专员须及时将宝隆卡、协作卡持有人相关变化上报信息办,计算中心定期进行信息核查(一般每三个月一次)。
第十七条 学校通过服务受理点、自助机等设施设备,为持卡人提供补卡、挂失、解挂、排障、充值等服务。
第五章 账户管理
第十八条 教工、学生首次申领校园卡免费,申办宝隆卡、协作卡,须缴纳制卡工本费。因遗失或损坏等原因补办校园卡时,须收取制卡工本费。
第十九条 协作卡在校内餐饮类商户消费时,系统将在其消费额的基础上同时收取一定比例的资源费。
第二十条 持卡人因毕业、离职、合同到期等原因不再使用校园卡时,应持有效身份证件到财务处窗口办理销户手续。超过有效期未办理的,学校定期进行统一清算和销户。
第二十一条 销户时卡内剩余资金转入关联银行卡账户;划转不成功或没有关联银行卡账户的,计算中心定期在校园卡网站发布公告,提醒相关人员在指定期间内取回余额;过期不取的转入帮困基金账户,用于学校公益类用途。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校园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以任何理由转借或转让。信息办与保卫、后勤等部门协同查处违规用卡;一经查实,即关闭或注销其校园卡,并交人事、学工或相关二级单位追责。需重新开通或申领的,应从严审批。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在申办各类校园卡时提交的材料须真实、完整、有效。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发现将上报学校相关部门处理,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四条 信息办应加强对校园卡日常管理的监督检查,与相关职能部门建立信息核对、账户核对、失效清理等监督检查工作机制。
第二十五条 建立由校长办公室、纪委监察处、审计处、信息办等部门组成的校园卡专项审查联席机制,定期审核办卡情况,对发现的问题督促落实整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校园卡系统中应用子系统、商户与对公账户管理、资金管理细则由信息办、财务处等另行制定。